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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票据行业的常用术语

来源:安博电竞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28 08:48:41

                        

  申请贴现企业需在贴现行提供开户手续,购销合同发票等,当天出款,利率偏高。(

  持票企业只需要出示一张真实有效的承兑汇票,利率优势,无需其他任何手续资料。比如今天下午5点前,给合作伙伴发票面做查询,不管距离多远,只需要第二天票进银行,中午出款或者次日出款。(最大的作用于不急着要现金,但不想花太多利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提前先发票面,票进银行,票不离手,不离视线,贴票公司做手续,全程银行柜台及银行摄像头下操作,当天一定出款。(最大的作用于急着要现金,但又不想花太多利息的银行承兑汇票)

  查询回复后打款,回复即打,半个小时左右出款,不做手续,票不离手,占用直贴行资金,利率略高于前种方式。(主要作用于不是买票方与卖票方一起在银行看着银票在银行柜台开出来,已经在个人或企业逗留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或企业现金买断,根据票的情况查询或不查询,票不离手,款到交票,价格与查询回复出款基本持平或略高,急用钱谨慎客户选择。(主要作用于买票方与卖票方一起在银行看着银票在银行柜台开出来,没有在任何个人或企业逗留的银行承兑汇票。)

  是指票据上面除了出票人与收款人没有第三方企业背书的票或者指无税票无跟单合同的票

  收款企业可再把票转让给别的企业,即,背书(转让);其中,背书简单理解即,只要在后面盖有符合标准要求的公章。背书可以背很多次,十次以上是可能。票实际在企业间流通才产生价值。

  打三方:除了款打票面出票人(企业)与收款人(企业),以外其它所有收款公司的行为都是打三方,不管有没有在票据上面背书。

  这二个差不多,就一个意思,今天收了你的票,明天给你钱,有时候也可以是今天收扫描件,第二天见票给钱;一般是把光票配上合同和税票到银行贴出来。有些单位总是有多余的增值税票,大多数银行都需要附上合同和税票才能贴。但票一般来说就是钱,银行也有能直接贴光票的银行贴现,有个优惠政策。

  如果说,工商银行有桂林银行的汇票授信额度,贴现就比较优惠;如果额度用完了,贴现就要贵一些

  每天的贴现率都是不同的,与银行公布的每天贴现率有关;一般来说,中农工建交中信浦发广发等股份制银行的贴现率低,各商行长如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桂林银行,北京银行高一点,各信用社的票又要高一些。

  六个月票就是票面扣掉0.55%*6个月;见票打钱的在民间贴比较多;如果带行贴,价格就比这0.55%要便宜一点

  平常按买断(见票打钱)的说法就是3200,就是收张10万的票,扣掉3200元

  月利息0.55%*6 =3.3%,按买断来说就是3300,其中,5.5表示为收票出票的月息0.55%;其中,3300表示为按六个月的总算贴息

  一些小票,几十万,上百万的票,熟客交易,知道对方不是盗贴(偷了票来贴),有时候直接打款给私人了(这个人名在票上根本就没有体现的);这样的做法有个危害:我拿了公家的票去贴了,自己拿了钱,然后马上去挂失(票丢了),市面上出过的事情:

  如果票比较真的话,有时候直接去银行贴,或是转给别人。这个票的号码什么的都是,真的,就是克隆真票的。这事也出现过。如果有介入这类事件,都是要刑事责任

  企业发过来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批复,企业六证一卡,我方在约定当日上午和企业一起把保证金打入银行,下午银行出承兑汇票,我方下午带走保证金等额承兑汇票及费用。交易结束!

  持票方发来扫描件,我方在约定时间来持票方所在地,在当地银行实查验证票据真实性,就打款给票面收款人或是票面付款人!款到后,带走票!(交易在一小时左右)

  持票方跟随我方到指定公司(或银行)交票,验证票无误,款直接打入指定账户。交易结束

  带票是第一天把票给票贩,第二天再给你打款:直贴是上午拿票,下午打款; 查打是在银行发完查询再给你打款;买断是见票就直接打款; 区别是,前两个票要离手,风险较大,但是费用少;后两个票不离手,安全;但是费用稍高。查打要求比较高单张要过500万且开票日期不能太长10天以内。

  贴现(直贴):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行情报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例:一张汇票票面价值100万,出票日期2月1日,4月1日到期。要求计算贴息和贴现净额。持票人于3月2日到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率为12%。

  承兑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有几率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票据市场按照运作主体和功能的不同,分为一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三级市场三个类别。

  即票据的承兑市场(发行市场)。在这一个市场里,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凭证诞生,实现融资的功能,票据的基本关系人因贸易交换给付对价关系或其他资金关系而使用。

  即票据贴现(含转贴现)市场(流通市场)。在这一个市场要实现票据的流动、货币政策的传导、市场信息的反馈等功能,是票据流通关系人、投资机构、市场中介机构进行交易的场所。

  a)足月银行承兑汇票:距离出票日一般不超过七天的银行承兑汇票。附:根据贴现行要求,天数可以有变动。但不会超过10至15天。

  a) 敞口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金额小于本次一次性开立的汇票总额的银行承兑汇票。

  1、背书章和被背书相符,但背书位置偏离,压框或完全出背书栏框外。2、背书公章和私章外框重叠。3、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4、被背书书写不规范,辨认字迹困难,但无明显错字。5、刻制的被背书人名称印章加盖时字样颠倒。6、票据正面非必须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兑行认可。7、粘单使用不规范①未使用两联式粘单、“背书人签章”字样印制成“被背书人签章”字样或无“背书人签章”字样。②粘单未按照标准规格制作,造成骑缝章压框。③没印“粘单”字样。④印刷“粘贴单”字样。

  1、票据有污迹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书难以辨认。2、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3、被背书添加或涂改,有错字、漏字、自造字现象。4、背书或骑缝漏盖公章或私章。5、同一背书人连续重复转让背书。6、背书或骑缝章因叠章造成字迹难以辨认,或背书盖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损。7、骑缝章加盖未骑缝,且未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和前一手背书人都出具书面承诺函。8、骑缝章与背书人签章有重叠。9、背书用章不规范,或银行未使用汇票专用章且责任人未出具承诺函。10、第一手背书章与收款人名称不符或被背书人与背书章不符。

  11、被背书人名称简写。12、机打式票据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称过长,由经办人手写补全,且承兑行未出具书面承诺函。13、票据存在别的影响背书连续性的重大瑕疵问题。

  一、伪假票据二、无效票据1、票据要素缺失。2、出票人的签章与名称不一致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书写不规范或有涂改现象。4、票面记载到期日早于出票日。5、大小写金额不一致。6、付款期限长于6个月。三、权利障碍票据1、票据正面或背书人签章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2、已做成“质押背书”的票据。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据。4、票据正面加盖承兑银行结算专用章。5、背书栏已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加盖过银行的结算专用章。6、非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是最早产生的、最典型的有价证券,被誉为“有价证券之父”,本文指狭义上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别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票据为必要。一般不问占有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一旦票据做出,原因关系的成立、有效与否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是,收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文义性: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以记载以外的证据来否定票据记载。

  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进行--书面;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必须严格遵循票据法的规定--欠缺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无效。

  独立性:票据上一般存在多个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之间按各自票据记载分别独立。单个票据行为有无效力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记名票据只能由记载的特定的人行使权利。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本文指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作成: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制作票据,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由于现在各种票据都由一定机关印制,因而所谓“作成”只是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而已。作成后票据权利发生。

  交付:是指根据出票人本人的意愿将其交给受款人的行为,不是出于出票人本人意愿的行为如偷窃票据不能称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称作出票行为。交付后票据权利转让。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违反禁令仍为记载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不得记载的事项分为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

  记载无效的事项:又称“记载无益事项”,是指行为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是指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出票取得:指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如委托收款的背书。

  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的意思、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

  回头背书:A开出的汇票给了B,B将汇票由给了C,C背书给A,A又背书给D即为回头背书,银行通常不接受回头背书的贴现。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权利证明效力:也称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全部保证是指保证人就汇票全部金额进行保证;部分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就汇票的部分金额进行保证;单独保证是指仅有一人作为保证人进行的保证;共同保证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就同一汇票债务所进行的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汇票上签章的同时,还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略式保证是指仅有保证人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实际出示汇票,以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可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权一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权的手续。

  拒绝证明:是指票据法规定的,对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或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这一事实具有证据效力的文字证明。

  退票理由书:是指承兑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出具的,记载不承兑或不付款理由的书面证明。

  拒绝事由的通知:也称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选择追索权:又称飞越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能够准确的通过自己的意思,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为被追索人。

  最初追索金额和再追索金额:最初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向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来说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和追索费用三部分。再追索金额是指偿还义务人行使再追索权时要求其前手清偿的金额,一般也包括三部分,即已清偿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

  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

  票据抗辩的限制:是指债务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据的抗辩,抗辩必须有法定的事由。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付款的行为。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法,将丧失的票据向社会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如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申报,就不能以有关的票据权利申请法律保护。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段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